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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員性侵女童案 傻眼 最高院要求查明 興奮程度和大小…
中國時報【郭良傑/台北報導】
花蓮一名吳姓警員被控性侵十三歲女童,一審到更一審均判有罪,因女童處女膜未破,最高法院日前發回更審,要求查明吳某性侵時的「興奮程度」及「陰莖大小」,引起法官論壇內一陣譁然。基層法官認為最高法院太過爭論細節,難怪外界批法官「食古不化」、「恐龍法官」,與現實脫節太遠。
這件最高法院在今年一月發回的判決,在法官論壇內引起熱烈討論,有法官直批「這是開年後最大的一個笑話」,最高法院要二審重查處女膜破裂與否及被告「陰莖大小」、「興奮程度」的互相關係,基層法官認為簡直是小題大作,沒有考慮到被害人的感受。
性侵案發生在九十四年間,吳姓警員巡邏發現女童與男友逗留,利用警察身分脅迫女童若不跟他走,將把她結交男友的事告訴父母,開著警用吉普車將女童載往海邊,要求發生性關係,進而性侵得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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