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辱母妓女挨耳光 15歲少年告親娘

自由時報╱自由時報 2011-05-14 06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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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/新北報導〕新北市三重區張姓少年懷疑母親與其他男人交往,才造成爸媽不和、分居,有一次他和母親口角,竟脫口罵「妓女、兄弟的女人」,母親氣憤之下出手打兒子一巴掌,隨後雙方拉扯,少年因而多處受傷,堅持要告母親傷害;板橋地院認為,少年多處受傷,母親已超越合理管教範圍,但少年出言不遜,母親情有可原,法官昨判母親罰金3千元,緩刑2年。

據張姓少年(15歲)的外婆說,去年9月29日晚間8點許,外孫一下車,就氣沖沖地跑上樓,一副很不爽的樣子,責怪其母「今天如果不是妳,我就不會被調到高關懷班!」母親回罵「你再講一句!」揮手打兒子一巴掌,因她上前阻止,手指僅劃過額頭。

32歲的母親不否認打兒子一巴掌,但她強調,案發當天她特地請假在家,想陪兒子,卻遲未見回家,打電話給他,兒子說在外吃麵,隨即掛電話。後來兒子一回到家,就質疑她為何跟班導師講話,她解釋因他是轉學生,請導師多加關心,兒子卻出言罵她,她一時情緒失控才出手,實際上只擦過、未打到,更無意打傷自己的兒子。

因少年的驗傷報告顯示傷勢輕微,法官遂問少年為何堅持要告?少年才說,看到媽媽跟別的男人合拍的親密照片,讓他很難過,認為原本快樂的家庭被媽媽破壞掉了。

廖 女則以管教為由,主張對兒子出手並不構成傷害罪,但法官指出,若依廖女所述,少年出言不遜,雖屬可議,但並未達到須以體罰方式管教,且觀察少年傷勢,散布 臉部、手部與腿部,而非集中特定部位,此已超過合理範圍;不過,法官也認為,少年出言羞辱母親,有違孝順與敬老尊賢倫理,換了任何父母都會予以管教,母親 雖行為過當,仍屬情有可原,故諭知緩刑,可上訴。

至於母親是否須賠償的問題,法官說,若賠償反而會造成少年或其父,誤認為可藉由司法手段以謀取金錢的不良印象,從而使父母應共同輔導少年,以建設性思考方式看待雙親感情的焦點,因而被模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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