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陸妻無身分證 也可繼承遺產

屏東讀者阿香問:
我是中國配偶,先生原配早已亡故,我們結婚八年多,我有居留證,但先生不願簽字讓我拿身分證。請問我先生如果去世,我沒有身分證可以有繼承權嗎?我先生買房子登記在原配生的女兒名下,若我先生去世,我能繼續住嗎?他女兒有權趕我出去嗎?

律師蘇彥文答:
阿香的丈夫若過世,依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》規定,阿香須在繼承開始三年內,以書面向丈夫住所地的法院,表示繼承意思。若阿香沒有這樣做,一旦超過期限,會被視為拋棄繼承權。

有子女同住不得繼承

阿香是無身分證的中國籍配偶,仍有繼承權,但有特殊規定:持有長期居留證之中國籍配偶,雖可繼承房屋等不動產,但如果這房子是臺灣地區繼承人居住的房子,例如,阿香丈夫前妻的子女居住其中,阿香就不能繼承,甚至連該房產都不可列入遺產的一部分。
阿香丈夫買房子給女兒,女兒就是房屋所有權人,阿香若未收養他女兒,將來就無法以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身分請求扶養,女兒有權用房屋所有權人身分,請阿香搬家。
不過,阿香一直都與丈夫、元配女兒共同生活於一家,你們就有家長、家屬的關係,如果阿香在台灣沒有謀生能力,而且無法維生,阿香可依據《民法》第一一一四條第四款規定,向法院主張受扶養的權利。簡而言之,可透過訴訟,要求女兒盡扶養的義務,若是女兒起訴要阿香搬走,阿香也可依據上開規定主張並非無權占有。
記者侯柏青採訪整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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