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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今天(13號)三讀通過「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」,明訂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,不得要求提供「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」,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可處6萬到30萬以下的罰鍰。 (蕭照平報導)

  找工作提供個資很正常,但要是被雇主要求提供與工作無關的資料,例如「性傾向」、「驗孕報告」、「黨派」、「婚姻」、「身心障礙」等,就有就業歧視與侵犯隱私的疑慮。

  因此,十三號立法院三讀通過「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」,增訂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,除了不得要求提供「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」外,也不可以違反意願留置身分證或證明文件,更不能扣留財物或收取保證金。

條文更指出,如果違反相關規定,可處六萬以上三十萬以下罰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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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李歡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