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聽義交指揮只能算駕駛在交通違規這方面沒有錯,可是撞死人,人命關天,怎麼會沒有罪?可怕法律,這應該還涉及到,駕駛有沒有注意看對方來車,或是車速有沒有過快,這新聞如果機車騎士自己速度過快自己撞上對方而導至死亡,那這樣判無罪可以接受,說真的有些人騎車開車速度都蠻快的,雖然你知道快撞到人了,但自己車速過快一下子也煞車不及


一名汽車駕駛聽從女義交指揮左轉,不料撞死對向直行機車騎士;法官認為,依法交通指揮人員手勢優先交通號誌,判決兩人無罪,全案可上訴。

【記者許志煌/台北報導】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官員昨(七)日表示,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安規則規定,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,應遵守燈光號誌或 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,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,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。而「義交」也是依法令執行道路指揮任務之人。

警政署交通組科長張夢麟說,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,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、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者,可處新臺幣 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。也就是說,包括屬於保安大隊員警的交通勤務警察,以及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及交通稽查人員的指揮,用路人都要聽。

他強調,雖然義交沒有舉發權,可是仍可舉證交由警察判斷開出告發單。

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公布判決書,林姓男子被控在民國九十八年間,駕駛汽車沿台北市萬大路向北,行經萬大路、西藏路交叉路口時,聽從陳姓女義交指示左轉 進西藏路,不料卻撞上對向直行機車,汪姓騎士倒地後送醫不治。法官認為,依法交通指揮人員手勢優先交通號誌,判決兩人無罪,全案可上訴。

對於這一起判例,張夢麟受訪時說,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第四條規定,駕駛人開車時,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、警告、禁制規定,並服從 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,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。所以,用路人對於警察指揮要聽,義交指揮也要聽,因為義交是屬於依法令執行指揮任務 之人。

萬一號誌與警察指揮發生衝突時,張夢麟說,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一○二條,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,其行進、轉彎,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 揮,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,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。他表示,若是考量交通流量的順暢,雖然號誌顯示紅燈,在警察指揮之下,駕駛人還是 可以往前行駛,而義交是交通指揮人員,用路人也要聽從其指揮。

另,張夢麟還說,義交也都是經過訓練的交通指揮人員,通常需要先接受四到八小時的訓練,另,還有長年訓練,有必要時還會特別再增加訓練時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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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李歡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