點評:

現在罵人家.......都告的成,說人家娘炮都不行的年代,一個未成年的人硬生生的被強姦,竟然被告可以判無罪,這法律根本是爛到根了還是死了?法律不能訂的太模糊要就講明,不要讓法律有縫可以鑽,什麼...只要違反被害人意願?這一句話也有爭議性不夠明確,現在酒駕罪說要判重一點,那性侵按件呢?有些人把名節看的命還重,性侵罪居然這麼輕?不果怕監獄不夠關,可以多蓋幾間


【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】台中高分院21日審判一件網友性侵案,審判法官認為受害女網友說「不」太小聲,因此駁回一、二審有罪判決。白玫瑰運動發言人Eva指出,該案法官明顯對性侵案認識不足,這樣的判決等於鼓勵婦女在性侵發生時「只要貞操不要命」。

一位潘姓男子被控性侵未成年女網友,一、二審都被判有罪。但台中高分院法官更審時卻認為,事發當時男網友的母親就在樓下,該位女網友說不太小聲,也沒有抗拒跟呼救,等於同意性行為。

性侵認定開倒車

Eva指出,民國80幾年就是為了避免性侵受害人因為反抗而送命,因此才修法,只要違反被害人意願,就能成立刑法221條強制性交罪。但現在的判決 等於走了回頭路,鼓勵性侵被害人要與加害者以命相博,才能證明性侵事實。Eva表示,社會上許多資源都教導女性,在遇到性侵時要冷靜配合,才能保障生命安 全,法令也規定,只要違反意願就算性侵;但法院的判決又告訴女性,要積極反抗才能證明性侵,法院的判決完全根本與實際事實脫節。

另外,在此案件中,被害者為未成年人,小孩的知識與能力相對於成年的加害人跟本不足。Eva表示,這位被害者可能根本不知道要如何抵抗跟拒絕。另 外,Eva也表示,在性侵發生時,多數受害人感受到強烈的恐懼,跟本不敢大喊,而樓下就是加害者的媽媽,也可能讓受害者認為,加害者母親與加害人同一陣 線。在這種情況下,受害者根本不敢反抗。

法官以父權為標準

Eva也表示,許多性侵案的加害人跟本不需要使用暴力,只要用語言恐嚇就能達到目的,因此刑法221條強制性交罪才規定只要違反被害人意願就算性 侵。而該案審判法官明顯不了解強制性交罪的內涵,仍以父權的標準認為被害人說「不」仍不夠,還需舉出其他事證才能算性侵。Eva表示,雖然法律有無罪推定 的前提,但不能無限上綱,連受害人說「不」的性侵案都無法成立。

Eva表示,法官的性別敏感度太低,即使修法也無法保障受害人的權益。前幾年白玫瑰運動要求修改性侵害防制法,加強法官性別教育為1年12小時後, 新版的性侵害防制法通過法官一年只需6小時的性別教育。Eva表示,1年6小時的教育,大概只夠法官簽到吃便當,跟本無法發揮實際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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