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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得:

這新聞我讀起來怪怪的...上不習慣就不要去就好了嗎,幹麻要解約浪廢6000塊的解約金?誰規定上不習慣還得按時去報到?真詭異


TVBS 2012-01-29 19:09

基隆市一名林太太去年帶著兒子報名參加健身中心,簽2年約付了第1期和第24期,共2776元的月費,但上了1個月後,兒子因為不習慣教練的教法,提前終止契約,並支付6000元的違約金,同時要求退回未使用的第24期月費,但健身中心卻認為消費者違約在先,堅持不退,不過消保官認為,林太太已經支付違約金,代表契約已經終止,依法業者該退回最後一期的月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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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李歡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