施姓男子酒後坐在未熄火的機車上,被員警認為酒後騎車,他拒絕酒測被開拒測罰單後,向法院聲明異議。法官認為施酒後坐在機車上,即使機車未熄火及開著大燈,也不能證明他有酒駕行為,因此撤銷罰單。

據查,49歲施姓男子2月13日凌晨,在土城區明德路一段騎機車被員警攔檢,員警發現他全身酒味要做酒測,但施拒絕,被員警開拒測罰單,處罰6萬元並吊銷駕照3年。

施不服,向板橋地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說,當天酒後擔心被警方取締不敢騎車,把機車牽到他喝酒的小吃店對面後,坐在機車上以手機聯絡家人前來接他,但員警硬要他酒測,他拒絕接受而遭罰,請法官撤銷罰單。

員警出庭證稱,當時他們巡邏經過,發現施坐在機車上行跡可疑,下車盤查時,見施全身酒味,且機車引擎未熄火又開著大燈,認為施有酒後騎車而要求酒測,因施拒絕才開拒測罰單,但已不記得施的機車當時有無前進。

法官認為,員警沒有證據證明施的機車有前進,盤查前也沒有看見施有騎車,難以認定施有駕駛行為;雖然施承認喝酒,但坐在未熄火和開著大燈的機車上講手機,並未構成酒駕,因此撤銷罰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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